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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華語文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26-05-07 15:00:00

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核定版】

 

民國1150304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150304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150407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50421日校長核定

民國11504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50506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為結合學校與實習機構之資源,培養學生務實致用、勤勞樸實之精神,並推動校外實習計畫之各項業務,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設置「應用華語文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主任委員由副主任擔任,遴選本系全體專任(案)教師三位當然委員,學生代表至少二名,連選得連任。另視需要得邀請實習機構代表及實習生家長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代理出席者具有表決權。

 

第五條  本辦法經應用華語文系系務會議、華語學院院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