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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海外學校任教公告

發布日期 2023-01-18 15:53:00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海外學校任教公告

(2023.01.18更新)

 

教育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以提高我國在海外華語教學領域之影響力。

112年度將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比利時等地任教,

詳細起聘日期、任教學校、授課內容、待遇等請參閱附加檔,或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網頁公告(網址:https://lmit.edu.tw/sc/world_list_edu/SCPB)。

 

獲聘之學生於職務完成後原則上可獲本系/所學期實習相關學分。

 

 

各案截止日期及相關申請資料如下:

教育部通告號

任教國家及學校

收件日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2007A號通告

泰國 共2 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112年03月01日下午05時前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1018A號通告

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
實際任教學校依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協調比利時法語區各高等教育機構/成人教育機構分發

112年03月01日17:00前

 

 

1.身分證/(電子)戶籍謄本影本(依各通告要求)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英文及中文履歷表

4.英文及中文申請動機(依各通告要求)

4.英語/法語能力證明影本(依各通告要求)

5.中英文版歷年成績單

6.其他依各通告要求之繳交資料,如照片、中英文自傳、報名表、在學證明、良民證(無犯罪證明)等

7.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如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華語文相關研習課程或進修時數證明、實習證明、教材教案等)

依序以長尾夾夾妥(無須裝訂),送至善樓2樓應用華語文系辦公室報名。

本系所將視情況決定是否於擇期面試,後擇優推薦予駐駐外代表處教育組進行第二階段徵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