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海外學校任教公告
發布日期 2023-01-18 15:53:00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海外學校任教公告
(2023.01.18更新)
教育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以提高我國在海外華語教學領域之影響力。
112年度將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比利時等地任教,
詳細起聘日期、任教學校、授課內容、待遇等請參閱附加檔,或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網頁公告(網址:https://lmit.edu.tw/sc/world_list_edu/SCPB)。
獲聘之學生於職務完成後原則上可獲本系/所學期實習相關學分。
各案截止日期及相關申請資料如下:
教育部通告號 |
任教國家及學校 |
收件日 |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2007A號通告 |
泰國 共2 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
112年03月01日下午05時前 |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1018A號通告 |
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 |
112年03月01日17:00前 |
1.身分證/(電子)戶籍謄本影本(依各通告要求)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英文及中文履歷表
4.英文及中文申請動機(依各通告要求)
4.英語/法語能力證明影本(依各通告要求)
5.中英文版歷年成績單
6.其他依各通告要求之繳交資料,如照片、中英文自傳、報名表、在學證明、良民證(無犯罪證明)等
7.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如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華語文相關研習課程或進修時數證明、實習證明、教材教案等)
依序以長尾夾夾妥(無須裝訂),送至善樓2樓應用華語文系辦公室報名。
本系所將視情況決定是否於擇期面試,後擇優推薦予駐駐外代表處教育組進行第二階段徵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