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14-09-14 00:00:00
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05月3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2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二次系(所)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稿
97年12月3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9月0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09月05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委員會依據「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系所務會議」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工作如下:
1. 負責招生之相關事宜:研擬。
2. 系所網站之規畫與更新。
3. 系所學會之輔導:如學會組織之設置、活動之輔導、活動資料之建立。
4. 學生活動之輔導:如文藻週與文藻文學獎等全校性之學生活動,及交換學生之甄選等。
5. 補救教學之規畫與學生生活之輔導:如規畫生活輔導機制、安排補救教學、升學及就業輔導。
6. 指導學生編印校刊。
7. 其他與學生事務相關之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由本系所專任教師擔任,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得連選連任。系所學會輔導老師、應華系所各班導師、文藻週負責人、文藻文學獎負責人、校刊雜誌部及報紙部之輔導老師等,均為本會當然委員。四技部與研究所各推選一名學生為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條 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召集人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簽請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