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14-09-14 00:00:00
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1年09月12日應用華語文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10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7年09月16日系所務會議修正
民國98年04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8年09月09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27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民國102年11月19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立「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為審議本系所專兼任教師聘任(含新聘、改聘、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升等、進修、評鑑、獎補助案、重大獎懲,及有關本系所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之初審工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成員至少須達二分之一。若未達此一比例,則由校長遴聘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系所專任教師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專任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者,方可列為被選舉人。
第五條 本會由系主任(所長)召開,或經二分之一(含)以上教評委員連署召開。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一般事項之議決須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但聘任(含新聘、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升等案之重要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請人代理。遇有關本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之評審事項,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會議決結果由系主任(所長)告知當事人,事涉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事項之決議結果,系主任(所長)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議決結果如有疑議,得提出申覆。
第九條 本會議決事項均須於本系所務會議中報告。
第十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