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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系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14-09-14 00:00:00

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系所務會議設置辦法

 

91年09月12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1年10月09日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5年02月15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950328日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2月30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980122日法規委員會修訂通過

980217日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9月09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981222日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424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立「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為本系所最高決策會議。

 

第三條    本會議由全系所專任教師、職員及系、所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系所主任為當然主席。

 

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系所主任召開,或經三分之一(含)以上成員連署召開。

 

第五條    開會時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成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但重要事項(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確認)則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條    本會議得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本會議交辦事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要點另訂之。本會議設下列工作委員會:

 

一、 學生事務委員會

 

二、 課程規劃小組

 

三、 學術暨發展委員會

 

四、 圖書設備委員會                   

 

第七條   本系所專任教師有義務參加至少一個委員會。

 

第八條   本會議依職權審議本系所之下列事項:

 

一、 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各種規章、辦法之制定及修正。

 

三、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服務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 本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第九條    本會議召開時,不克出席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主管及人員列席指導或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均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