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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 2014-09-14 00:00:00

文藻外語大學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10912日應用華語文系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11009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70916日系所務會議修正

民國980421日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80909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1027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民國1021119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立「應用華語文系暨華語文教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為審議本系所專兼任教師聘任(含新聘、改聘、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升等、進修、評鑑、獎補助案、重大獎懲,及有關本系所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之初審工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成員至少須達二分之一。若未達此一比例,則由校長遴聘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系所專任教師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專任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者,方可列為被選舉人。

 

第五條 本會由系主任(所長)召開,或經二分之一(含)以上教評委員連署召開。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一般事項之議決須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但聘任(含新聘、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升等案之重要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六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請人代理。遇有關本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之評審事項,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會議決結果由系主任(所長)告知當事人,事涉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事項之決議結果,系主任(所長)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議決結果如有疑議,得提出申覆。

 

第九條 本會議決事項均須於本系所務會議中報告。

 

第十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